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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起上海市八项待遇将提高

    随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以及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公布,从4月开始,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标准随之调整,另外,就业补贴等也在本 月有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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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最高标准上调至每月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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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y9 \4 x( d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4月1日起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这是本市连续第五 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t% Y2 U8 X/ R



6 j( W% y4 U+ G+ ?3 h' e* U    上海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 625元/月、680元/月、73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 “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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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1 Y; j1 z    失业保险金必须是缴纳城保和镇保的人才可以申请,且缴费年限必须是一年以上。缴纳农保或者综合保险的人,不能申请失业保险金。从4月1日起,对每个符合领 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具体发放标准将统一由计算机管理系统按新标准予以调整,不需要失业人员个人专门为此办理任何手续。


 


    医疗保险:“封顶线”上调到28万元" i" C8 ~1 \8 P3 @



% ?& ~  u" k! ^; Y+ V, t    自2011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简称“封顶线”)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 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I3 J0 w. l! X: L3 N- ^6 G- P



6 ]% X1 ]3 \1 H9 l/ a& Y* |    此外,经市政府批准,2011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自付标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做调整,仍然按照 201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将于4月1日计入,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金额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的标准 也不做调整,仍然按照201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标准参照上述精神,均维持2010医保年度标准不变。


    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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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 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如下:致残一级增加30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8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70元 /月,致残四级增加2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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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F; l, L1 Z4 D$ u7 t' N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00 元/月。, z* j! |% n; l/ p7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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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 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