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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保卡出借最高罚款1万元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5种个人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通过有偿转让诊疗凭证、结算单据,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冒用他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或者伪造、变造基本医疗保险凭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通过重复就诊或者伪造、变造、涂改病史、处方、报销凭证、医疗费用单据等方式,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变卖由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药品的;


  ■采取其他损害医疗保险基金的方式,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个人在就医或者购药过程中如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责令其退回已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基本医疗保险 费用,并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对其采取改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记账结 算方式1至6个月的措施。